天翼云国际站官网用户协议

版本生效日期:2023-01-31


特别提示:

天翼云国际站官网(网址:www.esurfingcloud.com,简称“本网站”)由中国电信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关联公司(统称“服务提供商”)创建和运营。本《天翼云国际站用户协议》(本“协议”)(连同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文件)阐述了用户注册成为本网站的用户,及申请或订购本网站所提供的包括云计算服务在内各项服务(“天翼云服务”)时需遵守的条款。使用本网站包括开通、浏览或注册使用本网站。您注册和使用本网站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有疑问,请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询问,服务提供商将解释本协议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服务提供商的解释,请不要注册和使用通过本网站提供的任何服务。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成为本网站用户(简称“”或“用户”),本协议即构成用户与服务提供商(合称“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用户按照本协议约定注册账号后,方有权申请和使用通过本网站提供的相关服务。关于用户的注册地及服务提供商的相应签字实体,敬请参阅《天翼云服务协议》。

附件一中所提供的相关附件(“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载明了在适用司法管辖区的附加要求,特此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入本协议。

如有人员以公司、合伙机构、社团组织、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使用本网站,则其保证具有以相关名义使用本网站的授权,且其具有以本协议约束该公司、合伙机构、社团组织、政府或其他组织之权限。在该情形下,“用户”指该公司、合伙机构、社团组织、政府或其他组织。

在本协议中,(i) 任何修饰“包括”、“尤其是”、“特别是”或任何类似表述的词汇,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并不对其前置词汇的含义加以限制;(ii)关联公司”指任何由某人当前或未来控制的、当前或未来控制该人的,或当前或未来与该人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机构及其法定承继者;(iii) 根据具体情况,但凡提及并无性别区分的“”,应包括阳性“”及阴性“”,且但凡提及一种性别,应包括所有性别;及 (iv)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关公司管理层之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合同还是适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其他方式。

1.            总则

1.1          注册成为本网站的用户,用户即可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服务提供商不定期发布的任何适用的服务协议及操作规则申请或订购由服务提供商及/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天翼云服务。

1.2          用户须同意:(1) 服务提供商变更服务的,将在本网站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通知用户,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用户在服务提供商公告之日起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天翼云服务;(3) 若用户继续使用天翼云服务,即视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天翼云服务;(4) 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天翼云服务,请立即停止使用天翼云服务。

1.3          用户在使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如用户不同意本协议及/或不时对其作出的修改,请停止使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

2.            协议范围

2.1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以及所有本网站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通知、公告等(统称“规则”)。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同全文写入本协议一般,纳入本协议。

2.2          服务提供商有权根据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如有任何变更,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而不再单独通知用户,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遵守前述规定前提下,变更后的本协议一经发布即自动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网站。用户继续使用本网站,则视为用户同意遵守修改后的本协议。

3.            注册与账户

3.1          主体资格

3.1.1    用户陈述并保证,用户根据其注册地法律合法登记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完备资质(如适用),有权订立并行使用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若用户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则用户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服务提供商应有权注销该等用户的账户。如果用户是自然人,则其确认,其在开通或使用天翼云服务时亦至少年满18周岁。另外,如果用户注册地的成人年龄高于18周岁,则年龄不到该成人年龄的用户保证,其已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处取得开通或使用天翼云服务的有效且适当的同意。在上述情形下,本协议应解释为经由用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用户的名义正式签订的协议。

3.1.2    用户陈述、保证并承诺客户以及客户参与履行本协议的高管、董事、股东、雇员、代理人或金融机构不是:

(1)    被列于由美国(包括但不限于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维护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维护的实体清单)、联合国安理会、英国(包括由英国财政部维护的金融制裁目标综合名单)、欧盟及其任何成员国(包括综合制裁名单、金融制裁主体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所维护的限制名单上(任何列名于上述名单上的人士均为“被禁止人士”);

(2)    在被全面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组织、运营或居住(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期,包括伊朗、古巴、朝鲜、叙利亚、克里米亚、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地区,“制裁领土”);

(3)    单独或合计受上述被禁止人士控制或拥有50%或以上的股权;或

(4)    受到任何其他制裁或出口管制约束,而根据服务提供商的自行判断,将导致服务提供商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3.2          注册账户

3.2.1    如欲在本网站上注册账户,用户应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根据服务提供商要求提交相应文件,以确认其资质和/或身份(在适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并接受本协议。用户在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方有权申请和使用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天翼云服务。

3.2.2    用户须自行设置账户的用户名(一个无法识别个人的名称)。用户设置的账户用户名应当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用户设置的账户用户名涉嫌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服务提供商有权终止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天翼云服务,注销用户的账户。

3.2.3    用户只有在成功注册采用多重验证的用户账户后,方可使用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天翼云服务。用户注册成功后,将获得账户用户名和密码等账户信息。任何通过用户账户在本网站上进行的行为均将被视为经用户有效授权的用户行为。用户应注意账户用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的妥善保管和保密。密码遗失或用户账户被盗时,用户应及时修改密码或向执法机关报案和/或联系服务提供商。因用户原因造成的账户被盗、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若用户发现任何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用户账号的行为或任何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知服务提供商并向执法机关报案。

3.2.4    用户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借用、收费、赠与或继承。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另有要求,并经服务提供商同意,且按照服务提供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信息并按操作流程办理的除外。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损失和责任。

3.3          用户信息及资料

3.3.1    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最新的注册信息和资料,该等信息和资料如有任何变更,用户应随时更新。如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服务提供商有权向用户发出询问并要求及时更正。

3.3.2    用户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并更新其通过本网站所提供的包括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在内的联系方式,以便服务提供商与用户进行有效联系。如因该等联系方式不实、不完整、无效或过时而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导致用户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应由用户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所增加的费用。用户了解并同意,用户须保持所提供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如有变更或需要更新,用户应按本网站所提供的指示作出必要的修订。

3.3.3    用户了解并同意,为保证账户及其中所发生的交易安全、进一步保证天翼云服务的质量,服务提供商有权移除本网站上的任何信息或数据,或中止或终止提供部分或全部天翼云服务。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因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云资源的使用,服务提供商有权随时要求用户完成其账户的实名认证,以遵守大陆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为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开通及服务提供商的身份认证或资格验证目的,服务提供商可要求用户提供更多的身份资料和信息。用户只有在通过该等认证或验证之后,方可获得使用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资格。用户理解并认可,本网站仅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用户填写的信息、提交的证明和/或资质证照等进行形式查核,且用户提交该等文件或资料并不代表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或有专业能力确认该等文件或资料、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不会对第三方构成侵权、违约等;同时,服务提供商保留抽查、要求用户补充提交、及时更新信息及资质文件的权利。用户应当对填写的信息、提交的证明和/或资质证照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独立地承担全部责任。如服务提供商发现用户的信息、证明、资料等造假、不完整或失效的,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中止或终止部分或全部天翼云服务,并追究用户违约责任。

3.4          用户应向服务提供商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服务提供商审查批准,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用户公章或经由被授权人核证为真实复本或经由自然人签字确认)供服务提供商留存。用户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3.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用户上述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用户应在变更后尽快向服务提供商提供最新的文件。

3.6          用户使用本协议项下天翼云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法规,用户须对包括新增网站、新增域名、新增接入、取消接入等备案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主管部门(如适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用户承诺并确认:用户及其最终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交更新信息至备案系统,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服务提供商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暂停或终止提供天翼云服务或断开网络接入。

3.7          如用户违反本协议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在本协议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的必要资质许可、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服务提供商有权暂停提供天翼云服务,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至服务提供商满意的,服务提供商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该情形下,用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服务提供商的相应损失。

3.8          服务提供商有权核实用户及其身份信息、资质信息。如经服务提供商单方酌情认定存在任何问题,服务提供商有权向用户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暂停用户的账户及/或天翼云服务,或终止天翼云服务。

3.9          因用户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用户账户被中止的,用户将不能再登录本网站,且不能访问其账户和任何天翼云服务。同时服务提供商有权单方酌情决定将用户账户永久终止。

4.            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4.1          本网站提供的天翼云服务包括:基于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云网络资源、云安全资源、云管理与部署资源、云数据库资源、专属云、专用物理机资源、互联网接入等所提供的弹性云主机、弹性伸缩服务、专用物理机、云镜像、弹性块存储、对象存储、云备份、虚拟私有云、弹性负载均衡、云专线接入、云加速、关系型数据库、DDos防护、云监控、专享云主机等服务。向用户所提供云服务的具体内容,以本网站展示并由服务提供商实际不时向其提供的信息为准。

4.2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天翼云服务。用户只有在同意并接受相应的服务协议和规则(包括退订规则)后,方可使用所选择的服务,如用户不同意相应服务协议和规则,则不应使用天翼云服务。用户应当遵守该等服务协议和规则的约定,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利用退订规则频繁及反复订购并退订其服务,恶意占用服务提供商及其他用户资源。

4.3          用户同意,服务提供商保留不时自行决定对天翼云服务及本网站的功能模块等随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升级、转移、暂停、终止的权利;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及/或相关司法管辖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提供商业务运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数据披露政策等的调整而暂缓提供的权利。服务提供商进一步保留开发新的服务、模块、功能或其他语音服务等的权利。本条所规定的所有新的服务、模块、功能的提供,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适用本协议。

5.            服务使用规范

5.1          用户承诺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及相应的网站规则,确保其账户的合法性、有效性。

5.2          用户陈述并保证其在使用本网站和/或天翼云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    用户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偷逃税款行为,不违反本协议;

5.2.2    用户不得对本网站上展示或提供的、由服务提供商所有的任何数据或信息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以复制、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本网站展示或提供的、由服务提供商所有的资料、信息、数据等,但经服务提供商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5.2.3    用户不得模仿、修改、翻译、改编、出借、出售、转许可、传播或转让天翼云服务,亦不得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分解拆卸天翼云服务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通过本网站所提供的该等服务的源代码;

5.2.4    用户不得通过本网站发送、上传和储存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和其他有害内容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

5.2.5    用户不得利用本网站散发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非法、色情或其他有害信息的内容;

5.2.6    用户不得利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储存、发布任何违法违规、侵权、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恐吓或骚扰等信息或内容,且不得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设置URLBANNER链接等);

5.2.7    用户不得建立或利用有关设备、配置运行与天翼云服务无关的程序或进程,或者故意编写恶意代码导致大量占用服务器内存、CPU或者网络带宽资源,或给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器(包括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应用等带来严重负荷,影响与国际互联网或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服务提供商内部的联系,或者导致或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或用户产品或应用不可访问等;

5.2.8    用户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本网站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钓鱼、黑客、网络诈骗、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及通过虚拟服务器对其他网站、服务器进行涉嫌攻击行为等);

5.2.9    用户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5.2.10  如天翼云服务涉及第三方数据、软件之许可使用的,用户同意遵守相关的许可协议的约束;

5.2.11  用户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为。

5.3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过程中,用户陈述并保证遵守如下要求:

5.3.1    用户的所有数据来源合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必要时用户应获得有关的许可或批准,并符合不时发布、更新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服务提供商要求,用户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协议或资质证照等。用户应遵守其在本条款中的承诺和保证;

5.3.2    接入的数据应具备安全性、稳定性、有效性,不存在病毒、蠕虫、木马和其他有害的计算机的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也不存在任何一项由相关互联网协会或其他国际互联网协会或机构所公布的恶意软件特征,不会对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的相关系统造成损害,亦不会对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数据造成损害;

5.3.3    用户不得攻击平台或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窃取、获取平台中的数据;

5.3.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终止或撤销的,用户如要删除接入的数据,均应通过本网站提供的相应功能自行操作;如需服务提供商协助删除的,用户应提前通知服务提供商;

5.3.5    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第三方权利人提出用户的数据、所发布信息等涉嫌违法、侵权等,通知本网站要求删除的,服务提供商有权按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第三方权利人的要求进行删除,且不应承担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双方之间任何保密承诺所导致的责任,亦不应承担因任何其他原因或理由所致的其他责任。同时,服务提供商有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终止相应服务。

5.4          用户理解并同意,数据备份和保存是用户的义务和责任,服务提供商不对用户数据备份和保存工作或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双方之间另有约定,否则用户同意服务提供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关联公司的信件传送等方式向用户发出通知。

6.            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6.1          用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天翼云服务,必须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不得存在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行为,不得侵犯服务提供商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1.1    除遵从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要求外,用户使用本网站所发布、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设置URL、链接等):

(a)          违反相关司法管辖区与政治宣传和/或新闻发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则;

(b)          危害相关司法管辖区国家安全、泄露相关司法管辖区国家秘密的信息;

(c)           宣扬或教唆封建迷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内容;

(d)          违反相关司法管辖区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e)          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诈骗等非法活动;

(f)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g)          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h)          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序良俗,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6.1.2    用户不得有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本网站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平台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包括:

(a)          对服务门户、相关平台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b)          利用网络及系统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c)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服务;

(d)          发布或存储含有诈骗内容以及钓鱼网站的信息,如以网站链接提示虚假的中奖信息;伪造正规的网站,利用类似的URL的形式,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

(e)          发布或者存储含有伪基站相关的交易信息,如伪基站设备等;

(f)            发布或者存储含有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的信息,如游戏外挂(外挂的程序、软件和客户端、外挂卡等);私服相关(私服架设服务、私服程序、私服网站、私服源码、私服服务器和空间等)。

(g)          进行钓鱼、黑客攻击、网络诈骗、挖矿等非法行为,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等,或通过虚拟主机对其他网站、主机进行涉嫌攻击的行为,如扫描、嗅探、ARP欺骗、DDoS等。

(h)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6.1.3    若用户存在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一情形,服务提供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天翼云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用户负责。

6.2          用户使用任天翼云服务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用户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具备适用法律就开展该等业务所规定的全部资质及/或办理相关手续。

6.3          用户在使用通过本网站所提供的天翼云服务过程中,对于用户自行提供并使用的软件,用户应保证该等软件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用户所使用软件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用户应负责解决,并赔偿服务提供商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用户及/或其最终用户在使用天翼云服务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如因用户及/或其最终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所涉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或对服务提供商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解决,并赔偿服务提供商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另外,服务提供商有权终止本协议。

6.5          用户在使用天翼云服务过程中,用户对由服务提供商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用户不得使用服务提供商未分配给用户的IP地址。用户不再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服务提供商有权收回相关IP地址使用权。

6.6          对于用户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所涉自身信息和资料、数据(包括商业机密等)、用户的最终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和资料、数据等,用户应当负责保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6.7            如果户使用本网站申请并使用中国内地务,户同意遵守根据服务提供商要求所提供的互联网云服务用户入网责任书(见附件二)及《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见附件三),并严格遵守该文件中的承诺。服务提供商要求, 须根据服务提供商指定之格式签署上述之责任书承诺书。

6.8          用户须自行负责遵守所有适用于用户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这些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适用与用户选择使用天翼云服务的方式有关,包括内容的传输和处理,向最终用户提供内容,以及上述任何情况在何地区发生。

 

7.            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

7.1          服务提供商有权对用户对外公布信息内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含有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任何违法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或指向该等内容链接的数据或信息的,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用户进行修改、删除;如用户不予改正,则服务提供商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天翼云服务。

7.2          服务提供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随时拒绝用户发布的网站、信息数据内容,如用户不同意服务提供商拒绝其提交的网站、数据内容或不进行答复的,则服务提供商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天翼云服务。

7.3          服务提供商将负责为用户解决本网站上因服务提供商原因导致的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互联网接入等方面的故障,但因用户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以及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故障除外。

8.            保密条款

8.1          在本协议中,“保密信息”指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披露或提供的全部信息,以及用户因信任、合作关系从本网站获得、知晓或交换所得的与服务提供商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所有不为其他第三方所知的信息,包括:

8.1.1    服务提供商及其关联公司的运营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如用户ID、用户列表、用户关系)、技术资料、财务信息、经营渠道以及方案、软件、程序、手册等;

8.1.2    服务提供商及其关联公司从第三方处获得但应承担保密责任的信息;

8.1.3    任何其他机密或专有信息;及

8.1.4    其他通常不为服务提供商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人所知晓、未在公共领域公开的信息。

8.1.5    双方认可上述所有信息为保密信息,且该等保密信息对于服务提供商及其关联公司具有重要作用和商业价值,如有泄露或不当利用将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用户同意对上述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如无法确认某些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则用户亦应将该等信息作为保密信息进行保护。

8.2          为免生疑问,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中不包括:

8.2.1    已为公众普遍知晓的或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的信息;

8.2.2    用户在从服务提供商接到信息以前已拥有或已知悉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的信息;

8.2.3    自第三方获得而又无义务为之保密的信息。

8.3          服务提供商无须对保密信息的真实性、适用性、完整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以及并未对此做出一切明确表达的或暗含的陈述和保证。服务提供商无须对用户对保密信息的使用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8.4          保密信息的使用及保护:

8.4.1    用户应承诺按照服务提供商不时指定的要求使用保密信息,用户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效仿、逆向工程、反编译、试图破译保密信息(例如源代码),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传播、出售、转让、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或用于获取任何商业利益等。如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使用的部分天翼云服务(或使用天翼云服务所涉及到的由其他数据平台提供的服务)有额外要求的,用户应同时遵守上述所有要求或在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使用该等服务。

8.4.2    用户应保护保密信息,并采取所有必要的保密措施。

8.5          保密期限

用户对于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并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9.            知识产权

9.1          本网站上由服务提供商展示或提供的所有内容,包括数据、图片、档案、信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等,均由服务提供商及/或作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授权其使用的第三方权利人所有,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使用权等。非经服务提供商及/或授权其使用的第三方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发行上述内容。此外,未经服务提供商及/或上述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为了任何营销、广告、促销或其他目的使用、公布或复制天翼云或中国电信的名称(包括单独或以组合形式包含“中国电信”或其关联公司品牌,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或任何类似公司名称、商号、商标、产品或通过特定描述使第三方能够识别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名称、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用户在本条款下的责任和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并具有充分的约束力。

9.2          用户应保证其使用天翼云服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各项数据、软件或技术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第三方基于此等成果向服务提供商及/或其关联公司提出索赔、诉讼或可能提起诉讼,用户应承担服务提供商及/或其关联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且服务提供商有权随时终止天翼云服务、注销用户账户。

9.3          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操作系统(如微软、Linux等)等软件服务时,服务提供商保证该软件的提供和使用不违反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服务提供商并不是相关软件的技术提供方或服务方,不承担由于相关软件所导致的一切技术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用户的责任或损失。

10.          违约责任

10.1       用户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诺、保证,服务提供商均有权就其违约情节,尤其是对服务提供商、其他用户或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随时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10.1.1  要求用户立即更换、修改相应内容;

10.1.2  限制、中止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包括直接对其服务进行限制、中止并收回相关资源、对其账户进行操作限制等);及

10.1.3  就该等违约行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或依法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10.2       如服务提供商发现用户账户存在异常使用的情况,包括短时间内频繁及反复登陆、频繁切换IP地址登陆等,服务提供商有权为维护用户账户的安全及本网站的安全,对上述账号采取中止使用限制措施。中止期间,用户可以书面形式向服务提供商做出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服务提供商将对用户的解释及证明进行核查、认定,并做出恢复使用、维持中止措施等决定,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用户违约责任。

10.3       如用户因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规定,使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责任损失、损害赔偿、申索、诉讼、费用及支出,受到其他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用户应对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本网站、其他用户或相关第三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等必要费用)并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提出抗辩,作出补偿并使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不受伤害。如有必要,服务提供商可能参加任何申索或者诉讼的抗辩及参与任何和解商议。若无服务提供商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任何对服务提供商权利或者义务有不利影响的和解。在向用户发出通知后,服务提供商保留对任何申索或者诉讼的独家抗辩及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10.4       如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用户应以各种形式协助服务提供商收回该信息,防止该信息被进一步泄露或侵害。

10.5       用户同意,未经授权而进行保密信息的使用或披露都将给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不能挽回的损失和重大的侵害。除根据本协议、普通法或衡平法所享有的所有救济外,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将有权基于合理的判断而对任何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制令或适当的救济。用户应就违约行为而对服务提供商和/或其关联公司可能受到的全部损害或损失,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服务提供商有权经通知用户后终止本协议。

10.6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服务提供商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11.          责任限制

11.1       对于用户于本网站进行的上传、开发、运行、管理、保存及维护等行为,用户应承担该等行为引起的所有的风险和后果。服务提供商没有义务对于用户上传、运行、发布的任何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不准确是由用户所造成的,还是由于相关算法、模型等所使用的或与其相连接的任何设备或程序所造成的。

11.2       服务提供商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合理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天翼云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尽管有前述规定,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用户操作不当、或用户通过非本网站授权的方式使用天翼云服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对天翼云服务的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等造成影响的,服务提供商不对该等情形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数据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

11.3       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服务提供商违约:

11.3.1  服务提供商为服务器配置、维护目的短时间中断天翼云服务;或

11.3.2  由于互联网通路阻塞造成网站速度下降。

11.4       在适用法律准许的最大范围内,服务提供商或其各关联公司对用户或者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网站或任何天翼云服务所发任何直接的、间接的、附带引起的、特别的、惩罚性的或者间接性的损失或损害赔偿(包括任何业务或盈利损失),概不负责。即使服务提供商或其关联公司已知悉可能会有该等损失或损害赔偿亦是如此。

11.5       用户同意,服务提供商疏于行使、怠于行使权利和/或基于本协议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补偿并不代表放弃此等权利或补偿,或对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权利和/或基于本协议或法律规定而获得补偿并不妨碍今后进一步行使权利或获得补偿,或采取其他行使权利或获得补偿的权利。

11.6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意外事件引起的任何后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水、地震、严酷天气、闪电、暴雨、暴风雨、瘟疫流行、流行病(包括新冠病毒)、全球性流行病或传染性疾病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恐怖主义行动或威胁、战争、军事行动、爆炸、民变、劳动力短缺或劳动争议、罢工、暴乱、动乱、适用法律变更、政府或其他主管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或其他电信运营商或第三方提供商或者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的行为、断电或电力供应短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恶意破坏、黑客、网路堵塞、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

11.7       所有信息仅供用户作一般参考。服务提供商对该等信息不负任何责任。

11.8       用户接通及使用本网站风险自负,而本网站乃按照当时的情况及可接通性而提供。本网站仅供用户使用及服务提供商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无论是明示的或暗示的,包括就任何具体的目的对适销性或适用性作出任何保证。

11.9       在适用法律准许的最大范围内,服务提供商不负责任何用户产生于使用本网站或不能使用本网站或对本网站中任何信息的使用或依赖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合同、侵权(包括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即使可被预见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1.10    无论何时如果用户在任何方面对天翼云服务感到不满,中止接通及使用天翼云服务应为用户唯一可用的救济。就本网站或任何服务或者其他方面而言,服务提供商的全部责任及用户的唯一救济,应限制为再次提供被认定为有缺陷的服务。服务提供商对任何及所有因或就本协议(无论因违约、严格责任、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失实陈述或其他)引发的讼因的累计总责任,不超过500美元。在不准进行责任免除或者限制的司法管辖区,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将限制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服务提供商对通过服务提供商或本网站所提供的任何材料、产品或者服务不作认可、保证或担保。服务提供商无意成为且并非用户与任何第三方之间所做的任何交易的缔约一方。

11.11    服务提供商及其各关联公司均不保证或者承担下列任何责任:

a)            本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充足、及时或可靠,或是否除一般参考外还可用于任何目的;

b)            本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是否无缺陷、错误、遗漏、病毒或可改变、删除、加于或损坏用户的软件、数据或者设备的任何有害物;

c)            经互联网发出的、包括涉及本网站或任何服务的信息不会被截、中断、无错误、不会延误或丢失;

d)            接通时,本网站或任何服务可用或者不中断;

e)            使用本网站或任何服务将产生任何特殊成效;或者

f)             本网站或任何服务的缺陷会被纠正。

11.12    用户在使用或者解释该等信息及使用天翼云服务时,应只运用并依赖用户自己的技能和判断。用户有责任确保使用该等信息与天翼云服务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

11.13    本网站中可能含有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或由服务提供商从其他参考资料或来源获取的信息。本网站中涉及任何人士、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得视为服务提供商出于任何目的之推荐或认可。

11.14    若任何信息并非最新的,服务提供商概不负责;服务提供商对该等信息不另核实。因此,服务提供商对该等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使用及依赖该等信息,风险自负。

11.15    本网站的链接可将用户导向其他网址,而用户承认并同意,服务提供商及其各关联公司对链接网址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链接其他网址并不构成服务提供商对该等网址或者该等网址所提供的信息、产品、广告或其他材料的认可。

11.16    本协议中所包含的有限责任将在适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最大程度内适用。在不限制前述规定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不限制或排除任何一方对下列各项的责任:(1) 因疏忽所致的人员伤亡;(2) 欺诈或欺诈性失实陈述;或 (3)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可能不得限制或排除的任何其他责任。

12.          协议终止与转让

12.1       服务提供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暂停、终止向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天翼云服务,注销用户的账户在本网站的权限,或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3.          通知和送达

13.1       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用户在注册过程中所预留的任一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3.2       用户应拨打服务提供商咨询热线送达向服务提供商送达通知。服务提供商咨询热线:+852-3100-0000

14.          隐私政策

14.1       在本协议中,“个人数据”指适用于服务提供商、用户、本网站及天翼云服务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和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和监管规定及行业规则中所定义的个人数据,其中包括 (a) 适用于本协议所载的个人数据处理的任何数据保护法律,无论其为国际、外国、国内、州及/或当地法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 (b) 任何修订或承继性立法(“数据保护法律”)。

14.2       服务提供商非常重视用户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服务提供商通过本网站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将按照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移、公开披露、保护和管理用户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本网站的隐私政策具体见《服务提供商隐私政策》,用户同意仔细阅读并理解该隐私政策。用户同意为该隐私政策所载的目的而收集、使用及披露其个人数据,并同意该隐私政策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法律适用与管辖

15.1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但前提是本项规定并不与适用法律法规冲突。

15.2       因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的管辖。

15.3       15.2条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 (i) 服务提供商在需要执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时,向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寻求紧急禁制令或类似救济;或 (ii) 服务提供商在任何法院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以追讨任何未付的相关费用。

16.          其他

16.1       本协议终止的,则双方之间的天翼云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16.2       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双方同意遵守天翼云服务协议的约定;本协议与天翼云服务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的,以天翼云服务协议为准。

16.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失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可予分割,并不影响到本协议及其中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具体而言,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但如果删除该条款中的部分措辞则为有效并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在作出令其有效并可执行所需的修订后适用。

16.4       非本协议一方之人无权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 623 章)等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16.5       服务提供商延迟或不执行本协议的条款,并不构成对该等条款或其项下权利的弃权,且该等不执行并不影响服务提供商以后执行该等条款和权利之权利。

16.6       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无意在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构建,或建立任何类型的合资、雇员-雇主、债权人-债务人、托管、合伙或任何信托关系。一方不得因本协议而被视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无权,亦不得,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另一方形成或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义务或责任,并且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前提下,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另一方订立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承诺,作出任何质保或保证,或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6.7       用户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来自服务提供商的通信,用户同意,服务提供商以电子方式向用户提供的所有协议、通知、披露和其他通信均满足该等通信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任何法律要求,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对通信方式有具体规定。

16.8       如果本协议的中文本(或提供的本协议任何其他语言版本)、英文本有任何冲突或者不符,应以英文本为准。如果中文本(或提供的本协议任何其他语言版本)的任何部分有不清晰之处,应参照英文本。


 

附件一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

A.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巴西)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在本附件中:

ANPD”指巴西国家数据保护署;及

适用巴西法律”指第13,709/2018号法(“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或“LGPD”) ;由ANPD发布的指引;第12,965/2014号法(“巴西互联网民权框架”或“MCI”); 8,771/2016号法令(对MCI作出规定);及第 8,078/1990号法(“消费者保护法”)。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巴西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1          服务提供商承诺,根据适用巴西法律,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障本网站上所含个人数据的安全。

2.2          用户确认并同意,如果服务提供商或其关联公司在巴西当地没有服务器,与本协议相关的个人数据可传输至香港保存。

2.3          用户特此明确授权本网站使用“cookie”(但不局限于此)等功能,以便根据服务提供商《隐私政策》提供质量更优、更为个性化的服务。

2.4          如果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或保护有任何投诉、建议、要求或问题,用户应采用《天翼云服务协议》第11.8条所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服务提供商或其关联公司(联系人:法务部隐私官,dataprotection@chinatelecomglobal.com)。


 

B.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柬埔寨)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在本附件中:

适用柬埔寨法律”指1993924日颁发的柬埔寨《宪法》、2007128日颁布并经2011531日《民法典实施法》修订的《民法典》、2009930日通过的《柬埔寨刑法典》、2019112日《电子商务法》及由柬埔寨王国政府任何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柬埔寨”指柬埔寨王国;及

实质性条款”指在合约中,用户认为对该合约形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且服务提供商理应意识到其重要性的任何重要条款或条文件。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柬埔寨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1          访问和应用

2.1.1    用户保证,用户或其人员不得将天翼云服务用于可能使之沦为适用柬埔寨法律项下被禁止或受限制的非法行为之任何其他目的。

2.1.2    在用户或其任何行为视同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者用户将本网站用于任何非法或违法目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保留拒绝用户接通本网站之权利,无须任何类型的事先通知。

2.2          数据和信息及保护

2.2.1    未经用户事先书面同意,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其根据本协议在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用户个人数据售予任何第三方或与之共享。

2.2.2    服务提供商承诺,在任何情况下,用户个人数据应受到合理安全保障措施的保护,以免该等信息遗失、被访问、使用、修改、泄露或披露,但事先取得用户书面批准或在适用柬埔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除外。

2.3          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2.3.1    对除实质性条款外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文的任何修订、修改或变更,应在其生效日前30日通知用户,或向用户提供书面通知。

2.4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如果用户位于柬埔寨境内,则本协议第15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15.1     柬埔寨法律将管辖任何及所有根据本协议、因本协议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

15.2     如有根据本协议、因本协议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受害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的性质,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另一方涉嫌未完全履约情况。双方高管代表应在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亲自会面或电话沟通,以便对涉嫌未完全履约的性质及各方将采取的纠正行动达成一致。

15.3     任何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友好解决的争议,应交由柬埔寨适格法院非排他性管辖权最终解决。


 

C.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德国)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德国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            总则

2.1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总则”第1.2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用户须同意:(i) 服务提供商变更服务的,将在本网站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通知用户,除非考虑到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这对用户并不合理;(ii) 用户在服务提供商公告之日起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天翼云服务;(iii)若用户继续使用天翼云服务,即视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天翼云服务;(iv) 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天翼云服务,请立即停止使用天翼云服务。

3.            协议范围

3.1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协议范围”第2.2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服务提供商有权制定并根据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除非考虑到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这对用户并不合理,并且任何变更,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而不再单独通知用户。变更后的本协议一经发布即自动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网站。用户继续使用本网站,则视为用户同意遵守修改后的本协议。

4.            注册与账户

4.1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注册与账户”第3.7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如用户违反在本协议任一项保证的,包括在本协议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服务提供商有权暂停提供天翼云服务,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至服务提供商满意的,服务提供商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该情形下,用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服务提供商的相应损失,但仅限于用户对违反或违背本协议负有责任的情形。

5.            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5.1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第4.3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5.1.1    用户同意,服务提供商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天翼云服务及本网站的功能模块等随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升级、转移、暂停、终止的权利;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及/或相关司法管辖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提供商业务运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数据披露政策等的调整而暂缓提供的权利,除非考虑到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这对用户并不合理。服务提供商进一步保留开发新的服务、模块、功能或其他语音服务等的权利。前一句所规定的所有新的服务、模块、功能的提供,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适用本协议。

5.1.2    但是,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下列限制适用于前述规定:

5.1.2.1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7e(2)(3)条和第327f条规定,如果协议对某种可能性作出了规定,并包含有效理由,则服务提供商仅对天翼云服务中超出遵守本协议所需的部分进行变更。在该情形下,用户并不因修改而发生任何额外费用,且服务提供商将明确、全面地告知用户相关变更。

5.1.2.2 如果天翼云服务的变更影响到其可用性或用户对天翼云服务访问能力,则服务提供商还将在变更前的合理时间内通过耐用媒介通知用户。该信息将包含变更的特点和时间,以及用户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享有的相关权利等细节。如对可访问性或可用性的损害微不足道,则上述限制不应适用。

5.1.2.3 如果天翼云服务的变更损害了可访问性或可用性,则用户有权在30天内免费终止本协议。该期限应从收到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开始,除非变更发生在收到信息之后,则变更的时间应以收到信息的时间为准。如果对可访问性或可用性的损害微不足道,或者用户继续访问未变更的天翼云服务且未变更的天翼云服务依然可用且未发生额外费用,则用户应无权终止本协议。

6.            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6.1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6.1条补充以下内容:

在服务提供商在本协议期限内向用户提供并告知任何为使天翼云服务符合本协议规定所必需的更新情况下,用户应允许并执行该更新。用户特此已被明确告知不这样做的后果,具体见本附件第10条。

6.2          “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6.1.1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除遵从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要求外,用户使用本网站所发布、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设置URL、链接等):

(a)          危害相关司法管辖区国家安全、泄露相关司法管辖区国家秘密的信息;

(b)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内容;

(c)           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诈骗等非法活动;

(d)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          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f)            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序良俗,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6.3          “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6.5条补充以下内容:

用户有权收到一份本协议的复本或确认书,其中说明,在本协议执行前,用户已明确同意服务供应商在取消期届满前开始执行本协议,并确认其已意识到,经用户同意,用户在开始执行本协议时即失去取消权。

7.            知识产权

7.1          “知识产权”第9.2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用户应保证其使用天翼云服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各项数据、软件或技术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第三方基于此等成果向服务提供商及/或其关联公司提出索赔、诉讼或可能提起诉讼,用户应承担服务提供商及/或其关联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但仅限于用户对违反或违背本协议负有责任的情形,且服务提供商有权随时终止天翼云服务、注销用户账户。

8.            违约责任

8.1          10条“违约责任”补充以下内容:

8.1.1    对于任何违约或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行为,违约方应仅在其对该违约或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行为负有的责任范围内,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并使之免受其害。

8.1.2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下列额外条款应适用:

服务提供商保证,天翼云服务不存在《德国民法典》第327e327f条所界定的产品缺陷及所有权缺陷。如果天翼云服务具有《德国民法典》第327e327f条所界定的缺陷,则在满足下列法条中所载的条件情况下,可: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7l条要求后续履约;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7m (1)(2)(4) (5) 条规定终止本协议,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7n条规定降低价格;及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80(1)327m(3)条规定要求损害赔偿,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84条规定要求偿还无益费用。

8.1.3    该等权利主张应受到《德国民法典》第327j条所述的法定诉讼时效规限。

8.1.4    另外,如果服务提供商在用户要求后并不立刻履行其提供天翼云服务的法定义务,则用户有权终止本协议。另外,用户应享有《德国民法典》第327c条中授予用户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偿还无益费用,前提是符合该等法条中所载的条件。

8.1.5    本协议的终止应以用户向服务提供商声明其决定终止本协议方式实现。如果终止本协议,服务提供商将向用户偿还用户为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的款项。对于服务提供商因本协议终止而无须再提供的天翼云服务,或已提供的天翼云服务(但不含在提供阶段内有缺陷的天翼云服务),服务提供商要求支付约定价格的权利已失效。服务提供商应向用户退还任何已失效索赔阶段的任何已付价款。

8.1.6    用户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得继续使用天翼云服务,亦不得提供予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有权阻止用户继续使用天翼云服务。

8.1.7    如果用户未在合理时间内根据本附件第8.1条规定安装服务提供商向其提供的更新,则服务提供商对仅因缺少该项更新而引发的产品缺陷不承担责任,但前提是,用户不安装该更新或安装不当,且用户不安装或安装不当的原因并非是向用户提供的安全说明有缺陷。

9.            责任限制

9.1          11.1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11.1     对于用户于本网站进行的上传、开发、运行、管理、保存及维护等行为,用户应承担该等行为引起的所有的风险和后果。服务提供商应仅对于用户上传、运行、发布的任何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内容负有义务,无论该等不准确是由用户所造成的,还是由于相关算法、模型等所使用的或与其相连接的任何设备或程序所造成的,具体见下文第11.16条。

9.2          11.2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11.2     服务提供商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合理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天翼云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用户操作不当、或用户通过非本网站授权的方式使用天翼云服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天翼云服务的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等造成影响的,服务提供商不对该等情形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数据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具体见下文第11.16条。

9.3          11.4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11.4     天翼云服务提供商或其各关联公司对用户或者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网站或任何云服务天翼云服务所发任何直接的、间接的、附带引起的、特别的、惩罚性的或者间接性的损失或损害赔偿(包括任何业务或盈损失),概不负责。即使天翼云服务提供商或其关联公司已知悉可能会有损失或损害赔偿亦是如此,具体见下文第11.16条。

9.4          11.10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11.10   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将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服务提供商对通过服务提供商或本网站所提供的任何材料、产品或者服务不作认可、保证或担保,具体见下文第11.16条。服务提供商无意成为且并非用户与任何第三方之间所做的任何交易的缔约一方。

9.5          11.16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11.16   在用户所在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法规准许的最大范围内,用户将自担风险接通并使用天翼云服务。在某些情形下,用户可对服务提供商提出损害赔偿金或补偿无益费用主张。无论用户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为何(违约、质量缺陷、所有权缺陷、侵权等),服务提供商应仅根据下列规定对所有造成的损害赔偿负有责任:

·                在故意情况下,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或欺诈性隐瞒缺陷,以及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情况下,服务提供商仅根据法定条款承担责任。

·                在重大疏忽情况下,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仅限于对典型的可预见损害进行赔偿。如果该损害系服务提供商的高管或法定代表人所造成的,则本项限制并不适用。

·                在轻微疏忽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只有下列情形下方承担责任:如其违反某项合同性义务,而合同是否可正常执行根本取决于该项合同性义务的履行,如若违反则将危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且用户可能经常倚赖于该项合同性义务的履行(所谓“基本义务”)。在上述情形下,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仅限于典型的可预见损害。在任何其他情形下,服务提供商对轻微疏忽概不负责。

·                在对违约期间发生的履约障碍承担严格责任情况下,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同样仅限于典型的可预见损害。

·                只要服务提供商有义务交付待制造的动产,因缺陷而对服务提供商提出损害赔偿或费用补偿主张的,但前提是用户已按上述规定遵守其发出缺陷通知之义务。

·                如果服务提供商的天翼云服务被视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并须遵守德国租赁法律的法定条文,则服务提供商对租约签订时已存在的、《德国民法典》第536条项下的缺陷,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段的规定不适用于服务提供商欺诈性隐瞒缺陷、故意行为或重大疏忽、《德国产品责任法》项下的索赔,或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在该等情形下,应适用法定条款。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对于德国与服务提供商在价款支付后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数字产品)的消费者合同有关的强制性规定,本协议的条款无意作任何限制。

10.          协议终止与转让

10.1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协议终止与转让”第12.1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12.1   在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商有权暂停或终止的情形下,服务提供商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暂停、终止向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天翼云服务,注销用户的账户在本网站的权限,或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2.2     用户明确同意,服务提供商在取消期届满前开始执行本协议,并且用户一经同意,即在本协议开始执行之时丧失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6 (5) 条第2项享有的取消权。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一份用户对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f条享有的取消权予以弃权的确认书。

11.          通知和送达

11.1       “通知和送达”第13.2条补充以下内容:

用户应拨打服务提供商咨询热线送达向服务提供商送达通知。服务提供商咨询热线:+852-3100-0000

12.          法律适用与管辖

12.1       在用户是消费者情况下,“法律适用与管辖”第15.2条补充以下内容:

15.2     因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并且如果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用户将其居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搬迁至德国境外,或者在用户的居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法院提起诉讼之时未知情况下,双方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的管辖。

 

 

D.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印度尼西亚)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在本附件中:

《语言法》”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第24号《国旗、语言、国徽和国歌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尼语使用事宜的2019年第63号总统令。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印度尼西亚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1       根据《语言法》,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印尼语本。为免生疑问,本协议的印尼语及英文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协议,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将签署本协议两(2)种不同语言文本理解为在两种协议文本项下产生不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或令双方在本协议任一文本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翻倍或倍增。

2.2       双方同意:

2.2.1    本协议英语版本及印尼语版本具有同等效力;且

2.2.2    一旦印尼语本及英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释义不同之处,应以英文本为准,而印尼语本应视为经自动修订与英文版本保持一致。


 

E.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日本)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日本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无适用条款。


 

F.         管辖区特别附件(澳门)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澳门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无适用条款。


 

G.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马来西亚)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马来西亚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1       为第5条(包括第5.2.5 条至5.2.7条)之目的,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法律及指引,其中包括《1988年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法》以及《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内容法典》(2022年第三版或届时有效的后续版本)。

2.2       为第12条之目的,服务提供商可自行酌情选择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其视为合理的数额向用户提供赔偿。


 

H.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新加坡)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新加坡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1          侵权通知

如就服务提供商的资源或服务而使用或上传的任何资源、信息或材料存在版权侵权、商标侵权或其他侵权(上述导致侵权的材料简称“侵权材料”),服务提供商有权在获得通知后开展调查并妥善采取行动。如用户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且认为其他用户使用或复制其材料的方式构成侵权,请立即以书面方式告知服务提供商,如该等侵权涉及版权,还需按照《2021年新加坡版权法》规定的形式将版权要求告知服务提供商(“侵权通知”)。所有侵权通知均需按照下列联系方式发送至服务提供商:

中国电信(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One Marina Boulevard, #19-01, Singapore 018989,电话:+65 63390080

用户确认并同意,服务提供商对其他用户提供的侵权材料并无控制权,也无法就之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服务提供商可自行行使绝对酌情权或另行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合理步骤删除或禁止他人访问侵权材料,或在该等其他用户妥善提交反通知的情况下,将相关材料恢复原状。

2.2          用户不得使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及服务上传、下载、存储或发布任何基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和谐等原因会引发不快的,或因其他原因遭新加坡适用法律禁止的信息或内容。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规定,服务提供商有权删除或禁止他人访问其自行绝对视为确实或可能引发不快或遭禁止的任何内容或信息,和/或暂停或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且无须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I.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泰国)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在本附件中:

PDPA”为经不时修订并增补的《佛历2562年(2019年)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及其次级法规及通知的统称。

数据控制者”指有权决定个人数据收集、使用或披露事宜的个人或法定实体。

数据主体”指个人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

数据处理者”指根据数据控制者的指令或以数据控制者的名义开展个人数收集、使用或披露等操作的个人或法定实体。

2.            附加条款

如果由于用户的注册地为泰国,中国电信(泰国)有限公司为中国电信的指定签约实体,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1          注册及账户

以下内容应作为协议第3.1.1条加入协议: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用户为自然人,则用户陈述并保证,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的规定,其并非未成年人,且具备订立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用户义务的行为能力及权力。如用户并不具备上述主体资格,则其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且服务提供商有权注销用户的账户。

2.2          隐私政策

协议第14.1条结尾处应视为加入下列表述:

用户明确确认,该数据主体根据PDPA就该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享有下列权利,且用户应确保将数据主体的上述权利逐一告知各名相关数据主体:

·                     要求访问并获取复本的权利;

·                     索取个人数据的权利,且该等个人数据的格式必须可为一般自动工具或设备读取或使用,并且可令相关个人数据通过自动化方式获得使用或披露;

·                     要求更正、增补或删除用户个人数据的权利;

·                     对法律规定未经用户同意即可收集的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或披露提出异议的权利;

·                     要求在PDPA所规定的情况下暂停使用用户个人数据的权利;

·                     根据PDPA的规定随时收回同意的权利;以及

·                     在服务提供商(包括服务提供商的雇员或独立承包商)违反或未能遵守PDPA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J.         司法管辖区特别附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            定义

本附件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如果协议的规定与本附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            附加条款

如果用户使用天翼云服务时涉及到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供的资源,则下列条款和条件应适用:

2.1          双方认可本协议所含条款未超出合理范畴,且对于保护服务提供商而言必不可少,同时,用户放弃就本协议所含条款的严格强制执行提出任何抗辩。


 

附件二

互联网云服务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使用云业务服务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互联网云服务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开展业务。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用户委托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服务的,须向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中国电信及中国电信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用户承诺并确认: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国电信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用户应当于签署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主体资格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中国电信留存。用户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在服务期限内,如用户所提交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用户应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中国电信提供最新的文件。

三、用户不得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中国电信。

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使用云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

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中国电信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遵守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停止提供云主机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十、根据各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当地公安局网站。

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本《责任书》与合同同时生效。

 

 

 


附件三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包括单位用户下属接入用户,下同)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六、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七、本单位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八、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  ],使用的频次为[  ],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

(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

(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或将云服务器、网络存储、内容分发服务等互联网资源转租至其他用户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互联网接入平台、云服务平台、内容分发平台等电信网及互联网基础资源服务进行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或电信接入的域名、URL、IP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互联网基础资源出现涉诈业务接入等异常情况的。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 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

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

(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

十一、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 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限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将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将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十二、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十三、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四、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  ]件/月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业务。

十五、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本承诺书与合同同时生效。